商業會計法  決算及審核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65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 半月。

第66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 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 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

第67條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 辦理決算。

第68條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 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 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 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69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 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第70條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 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