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財務報表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7條
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第28條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權益變動表。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第28-1條
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

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 經濟效益之流入。

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 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

三、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第28-2條
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

一、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 方式增加權益。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

二、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 方式減少權益。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

第29條
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瞭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 計政策。

三、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 項。

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第30條
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 在此限。

第31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 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 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第32條
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 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