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9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