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78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裝訂或保管會計憑證。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編製報表。

六、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 利害關係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