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72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 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