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