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
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
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
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
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
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
二項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