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 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