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 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