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34條
商業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商業 所在地主管機關人員抽查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