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26條
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 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