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20條
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 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

於分支機構所在地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 更之登記者,前項規定,僅就該分支機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