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15條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 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