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14條
商業之分支機構,其獨立設置帳簿者,應自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下列 各款事項,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支機構名稱。

二、分支機構所在地。

三、分支機構經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 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核准或廢止登記後,應以副本抄送 本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