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1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法定代理人如發覺前項行為有不勝任情形,撤銷其允許或加以限制者,應 將其事由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