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102 年 01 月 14 日)
第6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許可在臺設立分公司,應隨文繳納許可審查費, 按其專撥在臺營業所用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許可審查費未達一千元者 ,以一千元計收。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因增加在臺營業所用資金,其許可審查費按所增之 數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許可審查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許可在臺設立辦事處,應隨文繳納許可審查費一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