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102 年 01 月 14 日)
第12條
申請主管機關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磁帶抄錄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 腦基本抄錄費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公司另繳 納抄錄費十元:
一、公司統一編號。
二、公司名稱。
三、所營事業。
四、公司所在地。
五、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六、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七、經理人姓名。
八、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九、核准設立登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