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102 年 01 月 14 日)
第11條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查閱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四百元。查閱時 間超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算。

查閱後申請下列文件之影本者,應另繳納費用如下:

一、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會計師查核報告 書暨其附件,每份十元。

二、前款以外文件者,每一張以二元計算。

僅申請提供前項文件之影本,而不申請查閱者,除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繳納費用外,應另繳納審查費一百元。

抄錄公司登記表,每份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登記表二份以 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一百元。

抄錄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