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447條
(刪除)
第448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449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 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十三節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 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