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退股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67條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 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