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退股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66條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