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之內部關係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54條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 業之合夥人。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 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