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申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97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 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 ,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 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