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申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87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 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 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 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