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關係企業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69-6條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 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 ,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