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關係企業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69-11條
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 資額一併計入:
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