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特別清算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53條
檢查人應將左列檢查結果之事項,報告於法院:

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 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應負責任 與否之事實。

二、有無為公司財產保全處分之必要。

三、為行使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清算人之財產,有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