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特別清算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50條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 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