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特別清算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50條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 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