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普通清算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31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 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 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 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