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普通清算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27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 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 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