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普通清算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26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 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