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普通清算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22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