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解散、合併及分割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19-1條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 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 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