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解散、合併及分割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16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其有發 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