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變更章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79條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 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發行無記名 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 ,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