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債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63條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 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 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 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 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 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