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債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60條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 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 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