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債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59條
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未經申請核准變更,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公 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 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