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債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57條
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事項,有擔保、轉換或可認購股份者 ,載明擔保、轉換或可認購字樣,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證券 管理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有擔保之公司債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應於公司債正面列示保證人名稱, 並由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