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債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56條
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 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

受託人對於前項之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負責實行或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