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債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53條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 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