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債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51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 ,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 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