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債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49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 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 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