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會計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40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 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 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 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 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 新股或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