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會計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39條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 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