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會計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37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 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