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會計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34條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 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 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 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