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會計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32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