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會計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30條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 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