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會計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28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