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會計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28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